有权提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条文所指“当事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标签:执行|执行异议|主体资格|当事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2011年,生效判决确认建筑公司对开发公司房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中,刘某作为案外人,以其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提出异议。2012年,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开发公司以刘某为被告,诉请许可执行。
法院认为: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对于条文所指“当事人”是否包括被执行人,该条并未明确规定。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只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案由,且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可见,在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问题上,立法观点是统一延续的,即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所指“当事人”不包括被执行人。②本案是开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因不符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条件,故裁定驳回开发公司起诉。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条文所指“当事人”不应包括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海南高院(2016)琼民再34号“刘某与某开发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案”,见《刘益成与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载《审判监督指导·争鸣》(201602/56:34)。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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