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尚欠税款,可诉请确认债权
——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尚欠税款,在破产企业管理人不予确认情况下,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税收债权。
标签:破产|破产债权|税收债权|滞纳金
案情简介:2012年,实业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2013年,地税局以发现实业公司2005年、2006年存在偷税行为,因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故起诉要求按17%税率,确认其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法院认为:①依法纳税系每个企业应尽义务,实业公司采用少列收入和不申报方式,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对其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且不受追征期限限制,应予支持。②因地税局和实业公司无法证明涉案增值税的每月具体分摊情况,故无法真实逐月计算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仅能按比例平均分摊。滞纳金应自滞纳相应税费之日起计算,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均系按月缴纳,故滞纳金亦因逐月计算。③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所得额。本案中,实业公司隐瞒2005年、2006年收入,致使该两年查实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误,现实业公司又无法举证其该两年全部支出,故税务机关有权转变全年计收方式,采用核定征收。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普通破产债权,故该案中滞纳金均为普通债权。判决确认地税局对实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609万余元,其中税款321万余元(第二顺位破产债权)、滞纳金287万余元(普通破产债权)。
实务要点:税务机关发现破产企业尚欠税款,在未出具征收决定书、直接依相关规定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管理人不予确认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起诉确认税收债权。
案例索引:浙江瑞安法院(2014)温瑞商初字第1953号“某地税局与某实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见《瑞安市地方税务局诉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破产诉讼中税收债权司法确权的程序选择》(张坚键),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181)。
作者:陈枝辉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