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负连带责任的,不属于车主配偶应负担的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车主对肇事司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属夫妻另一方应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标签: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夫妻债务|侵权债务|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廖某无证驾驶撞伤周某,交警认定廖某全责。法院判决车主罗某、实际控制人李某对廖某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周某起诉罗某及其配偶徐某,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而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负担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②前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人为廖某,罗某小客车实际使用人为李某,罗某、李某对廖某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该债务发生在罗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对于罗某已交他人实际使用的小客车,罗某及徐某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徐某亦非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此外,廖某使用罗某车辆,与两被告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不存在必然关联,周某亦无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罗某、徐某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有必然因果关系。故前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罗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属罗某个人债务,并非罗某一方或罗某、徐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所负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驳回周某诉请。
实务要点:夫妻一方作为车主对肇事司机侵权责任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与夫妻共同利益或家庭共同生活不存在必然关联,不属于夫妻另一方应负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荔湾区法院(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周某与罗某等侵权纠纷案”,见《周霞东诉罗厚景、徐翠雅债权纠纷案(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白晶),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437)。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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