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
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保证|以贷还贷|盖章签收
案情简介:1999年,实业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关联公司旧贷。2000年,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随后银行和资产公司向债务人和新贷保证人钢管厂发出债权转移确认书,钢管厂签字。2001年,资产公司起诉追索债权时,钢管厂提出以贷还贷应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
法院认为: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盖章签收行为,只是表明其知晓担保债权已由银行转移至资产公司,并不等于确认该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在受让人与保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即取得了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受债务人、保证人是否确认债权的影响。依《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保证人钢管厂在发现原债权人、债务人恶意骗保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义务。在债权转让后,可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保证义务。故钢管厂向资产公司主张免除担保责任,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盖章签收行为,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亦不意味着在受让人与保证人之间重新成立新的担保合同,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人与形式上独立的不同债务人签订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协议能否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以贷还贷”的相关规定——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何抒,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802/24:134)。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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