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
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债权属于一般债权,根据合同性质可以转让。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约定不符合《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开具发票的规定。本案买卖关系中开具发票只是卖方贸易公司的附随义务,并不能动摇矿业公司因欠贸易公司货款而形成的债权。因贸易公司开出的发票不合法,国税局已对矿业公司进行处理,给矿业公司造成282万余元损失,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因互负债务可抵销,故矿业公司对贸易公司的抗辩权可向黄某主张,判决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案例索引:广西高院(2009)桂民再字第16号“某冶炼厂与矿业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江冶炼厂、河池华锡长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海、陈志、防城港市顺发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债务纠纷再审案》(审判长王苹,审判员潘耀杰,代理审判员褟达宇),载《审判监督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2/32:182)。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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