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还能申报债权吗?
问:某法院在审理某企业破产清算一案时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前,因我之前没有看到法院的公告,现刚过债权申报期,我还能进行申报吗?
答:《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从你所提的问题上分析,某法院的破产清算案还没有对某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现分配,你只要及时交纳你所申报债权的费用,便可以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能依法行使债权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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