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委托送达送达率低及其原因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汪彩霞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接受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义务,受托人民法院必须在10日内完成送达。但实践中,委托送达成功率低,2016年至今,笔者所在法院寄送委托送达函480份,其中送达成功259件,成功率53%。
一、委托送达成功率低主要表现在
一是无理由拒收。因各法院机构设置或者内部分工不完全一致,受委托法院常以内部归口不一将送达函件直接退回,个别法院甚至直接拒收委托送达函件。例如,笔者所在法院的民二庭将有关材料委托贵州某法院送达,该法院直接以没有民二庭为由原封不动的将委托送达函件退回。有的以没有寄送至该院送达团队为由拒收直接退回。
二是不及时送达。法律虽然对委托送达的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有的受委托法院,对委托单位的个案不及时送达,要等受委托单位在附近也有送达任务时,顺带送达;有的法院虽然送达成功了,但是回执不及时寄回委托法院,影响委托单位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不按要求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接受委托,对未送达成功的案件,简单退回委托法院,不随函附寄送达过程的相关材料,说明未能送达的原因,成为无效送达。
四是重复无效送达。委托送达案件,委托法院一般是在穷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后,采取委托送达,但是,有些受委托法院委托后,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再次邮寄送达,然后将被送达人拒收的回单寄回委托法院,浪费司法成本的同时,委托送达形同虚设。
二、委托送达效果不佳的原因
一是受委托单位主观认识不足消极对待委托送达。个别法院认为委托送达不是本职工作,而是委托法院额外增加的负担,故存在消极情绪,无理拒收或者拖延送达。二是受委托单位客观物质保障制约委托送达。当前案多人少是法院普遍难题,“送达难”是共识,受人、财、物保障的限制和制约,各法院在忙于本院的审判和送达任务,难以抽身完成其他法院转交的送达。三是上级法院指导力度不够。当前法律对委托送达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且委托送达没有纳入监管和考核,上级法院对委托送达流程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各法院缺乏对委托送达重要性认识,对委托送达做法不一。
三、完善委托送达的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作。委托送达能够减少送达的司法成本,有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转变对委托送达的片面和狭隘的认识。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建立委托送达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委托送达的共识。同时,在出具委托送达函的过程中,要尽量健全受送达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确保被委托法院能够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二是完善机制,配齐配强送达力量。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是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受委托送达需要耗费受委托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挫伤接受送达法院的积极性,笔者建议,应当进一步健全委托送达的经费保障制度,受委托法院可以结合上一年度受委托案件的数量,费用支出作出预算,并将该部分预算纳入每年的业务经费。
三是上级法院加大对委托送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奖惩力度。对于法院之间相互推诿送达,上级法院可以进一步明确委托送达的程序,同时建议建立和和监督考评机制,将委托送达的成功率作为年底考评的指标之一,激励法院之间完成委托送达的任务,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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