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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日期:2017-12-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转让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转让所有权的,保险合同应当予以变更。但实践中不及时变更的不在少数,由此引发纠纷的情况也很多。为保护新车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的前提下,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一)案情介绍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賠。

(二)分歧意见

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转让须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王某未办理变更手续,意味着其不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三)争议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1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可以看出,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未办理是否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呢?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11 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从交强险的概念、功能和创设目的来看,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创设的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其与商业第三者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交强险是通过强制性和社会性的方式来分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所受伤害形成的损失,是救助性的,并不具有营利性,而第三者商业险则是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因此,交强险救助性的特征决定在交强险合同存续期间,无论车辆所有权是否变更,只要不属法律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从交强险投保对象来看,交强险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的,针对的是一切因投保车辆而受害的第三者,交强险随车而非随人,只要交强险合同成立,无论车辆所有权人如何更换,交强险均是随着保险车辆转移,办理变更手续只是为了完善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不能因车辆所有权人未办理变更手续而拒赔。

综上,车辆转让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刘某予以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要点提示

《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第2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第4款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针对实践中大量的保险标的转让但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新《保险法》之前可谓多有混乱,经司法实践部门的积极争取,全国人大立法小组的高度认可,各方与最高法院取得共识,形成宽松与收紧适度结合的立法格局,有效地解决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新车主得不到保险赔付、受害人得不到保险金补偿的被动局面。其实,不论是之前的因买卖关系成就,没有变更保险关系的,还是现在乃至今后发生的类似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始终认为不论谁受损、谁受益,保险的宗旨只能是一个,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赔付,尽量不支持其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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