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要遵循一定程序,毕竟违法建筑作为不动产之一种,会涉及相关利害人的重大权益。目前我国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主要是行政认定这一模式,各地政府均有权对违法建筑予以认定。认定的标准也仅仅是靠各地政府认定的公共利益标准以及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管理标准,这决定了对违法建筑的认定缺乏严谨性与客观性。而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相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往往需要对违法建筑予以认定,显然,目前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的设置是不符合司法救济设立的初衷的,因为很多民事案件由于存在违法建筑认定问题,而法院又无权进行认定,往往以不属于法院管辖为由而予以驳回。本来相邻权纠纷理应属法院受理范围,而由于存在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而无法受理,这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设置了障碍,同时也为治理违法建筑设置了障碍。
离婚案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建筑是否应当处理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行政部门认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收益进行分割,对违法建筑可以仅确定使用权。
我们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二是除非行政机关做出明确认定,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三是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违法建筑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建设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违法建筑由于审批手续的欠缺,可能暂时处于违法状态,也有可能永远处于违法状态。因此,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之前,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如果离婚后,违法建筑补办了相应的审批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另行提出权属分割主张。审判实践中有人提出,建筑物作为不动产本身虽然违法,但可以将之看作是建筑材料的结合,人民法院可以对建筑材料进行分割。对此,我们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并不是若干建筑材料价值的简单叠加,而是包含了土地、位置、环境、建设时间、市场状况等各种因素在内的整体价值。违法建筑如果只是因为审批手续的不完备暂时处于违法状态,在手续完备后,建筑物的整体价值即可体现,如果只简单地对建筑材料进行分割,在补办完相关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后,当事人无法依照人民法院确定的建筑材料分配意见进行权利分配,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如果违法建筑系永久违法,则有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此时,当事人可就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问题,比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收取的租金,我们认为,违法建筑的既得收益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暂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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