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如何确认
实践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离婚产生纠纷,有两种情况居多。一是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由子女使用,子女离婚,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房屋归出资的父母一方所有。因为父母与子女婚姻的关系属于婚姻外部关系,与夫妻的特殊身份无关,因此应坚持物权变动以登记公示为准的制度。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虽交付子女使用,但房屋仍归父母所有,子女只是享有使用权,双方共同负有返还的义务,离婚时该房产不能分割。二是子女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房屋权属的确认。这种情况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已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认定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如果夫妻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该出资就认定为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我们赞同以《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处理在离婚案件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符合婚姻关系中对夫妻取得财产属性的认定。按这一原则解决上述问题更能体现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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