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随着国人的日渐富裕,节假日出游甚至出境旅游的人数.暴涨。2012 年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年中国国内出游人数高达29.6亿人次,同比增长 12,1%,国内旅游收入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同期国内居民出境人数8318万人次,增长18.4%;其中因私出境7706万人次,增长20,2%,占出境人数的92.6%。目前世界各国向我国公民开放的旅游目的地国家已达53个,遍及欧、亚、非、美、大洋洲。中国已经跻身全球出境旅游消费国的前10位。不过与此同时,.旅游的麻烦事也越来越多。由于中国人出游身上爱带大量现金,就连世界各地小偷都有这个印象,于是他们把中国游客当成了他们最青睐的下手对象。甚至在纽约肯尼迪机场、法国戴高乐机场等附近,有一些小偷专门守候中国游客,对其他国家客人视而不见。而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游客伤害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旅游纠纷按照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分为旅游纠纷之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探析两大类。旅行者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将面对如何理性分析诉忪成因、正确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1:旅游发生人身伤害,选择违约未获精神损害赔偿
2007年10月30日至31日,深圳张女士参加了某旅行社组团的澳门、珠海两日游。10月31日上午,旅行团进人澳门,由三名导游带领。在澳门游览过程中,旅行团乘坐的两辆旅游车停在一间饼店的马路对面,导游介绍游客到店内购物。由于旅游车停放处为机动车道,从旅游车的停放处至马路对面没有行人过街通道。
张女士在横穿马路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随后,张女士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院,认为母亲与被告之间已构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起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70845元。而旅行社则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的约定,被告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旅游合同纠纷之诉中,不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签证费、公证费等费用,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母亲张女士参加被告组织的旅行团,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故本案为旅游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包括张女士在内的旅行团团员乘坐的旅游车停放在机动车车道上,导游在没有确保遵守当地交通法规和保障游客安全的情况下,介绍游客横穿马路至对面的商铺购物,以致张女士在穿越马路时遭遇车祸。被告违反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人身权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张女士的直系亲属赔偿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向对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为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预期利益损失。本案中,该损失包括张女士遭遇车祸后的医疗费、死亡后产生的丧葬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处理丧葬的误工费、交通费及餐费,因三原告并非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它原告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及餐费不属于因合同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不是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77875,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2:旅游发生车祸,选择侵权获精神损害赔偿
2008年12月巧日,宋女士与南京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游览点为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行程共计10晚11日,团费4560元。但令宋女士不知道的是,她后来被旅行社“倒团"给了规模较小的旅行社。同年12月21日出发时,带团的导游均是该旅行社的人员。不料在游览完泰国一处景点后,宋女士等人乘坐旅行社联系的当地大巴返回曼谷,途中发生车祸,大巴侧翻,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宋女士也身受重伤。经当地相关部门认定,大巴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宋女士被送往泰国当地医院治疗。
在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后,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签约旅行社(A旅行社)以及接受倒团的旅行社(B旅行社)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索赔金额共计52 万元。而宋女士之所以状告两家旅行社“侵权"而非“违约",是因为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违约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两家旅行社都认为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擅自转让旅游业务只是一种违约行为,其顶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在落实宋女士等人的具体行程中,因车辆意外事故致包括宋女士在内的多人受伤,对宋女士构成侵权。旅行社未经宋女士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据此判决两旅行社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庭审质证,认定宋女士的实际损失为21万余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扣除两家旅行社已经垫付的金额,宋女士可以获得22.7万元赔偿。旅行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中院驳回。
律师评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涉及游客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但案例1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法院驳回,而案例2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却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呢?
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同时有两种方法要求损害赔偿,既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赔偿。但是,受害人只能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请求权。因此,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使旅行者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旅行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那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呢?差别就在于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会不同。如果依照合同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则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便会因无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而如果其依侵权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权益便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案例1中,由于张女士家属告的是旅行社违约,因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而案例2中,宋女士告旅行社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因此,当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选择对自己最有利、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来主张权利。那么,哪些情况下该选择违约之诉,哪些情况下又该选择侵权之诉呢?一般情况下,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继续履行旅游合同以及要求旅游服务者赔偿违约金的纠纷,旅游者主张违约责任较为有利,除此之外,旅游者选择侵权责任较之请求违约责任更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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