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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受人因买卖合同与开发商发生的纠纷中,包销人最终所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日期:2017-12-0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买受人因买卖合同与开发商发生的纠纷中,包销人最终所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关于在买受人因买卖合同与开发商发生的纠纷中,包销人不论是作为共同被告,还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所应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是买卖合同的签约人,当买受人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首先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开发商再与包销人根据包销合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当开发商没有责任承担能力或责任承担能力不足时,包销人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参与人,由其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民法理论,补充责任是一种附加的责任,是指在应承担责任人的财产不足给付时,依法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买受人来说,买卖行为是由包销人与开发商共同完成的,售房利益也由开发商与包销人共同享有,当买受人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开发商与包销人之间的违约责任没有先后、大小之分,他们应对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倾向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正确。

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均应承担全部责任,任一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余责任人即可免责,但承担了全部责任的责任人有权请求其余责任人偿付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因此,《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比较严厉的责任,连带责任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不得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请求其他责任人给予补偿的权利,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民法通则》第130条就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在一些因包销而发生的买卖合同中,包销人往往会出现在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丙方在合同上签字。因受到不动产买卖特殊性的限制(包销人不享有产权),这时的包销人并不是出卖人,也不是共同出卖人,而只是第三者的身份。但是,开发商、买受人、包销人三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种约定决定着三方当事人在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2条后半段规定了出卖人(开发商)、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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