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段某工资收人不高,便总想利用业余时间轻松地赚点“大钱"。在一个“高人"的点拨下,段某决定利用互联网实现赚钱的梦想。于是,他租用互联网虚拟空间,申请域名制作淫秽色情网站,并通过网站链接的手机注册广告赚钱。网站开通后的几个月时间,该网站上的淫秽电影的点击次数竟高达50万余次。段某每年的虚拟空间租用费仅为几千元,而他从广告商处获利数万元不止。段某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律师说法:段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制作的网站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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