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托运的货物受损怎么办?
李某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二十台液晶电视从上海运至北京某公司。托运时经运输公司查验并按照其要求的包装方式对电视进行包装。托运货物到达北京以后,收货人验收时发现两台电视损坏。李某找到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那么,托运货物受损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说法: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承运人即某运输公司不能证明电视的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该承担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货物的毁损归责于承运人,而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原合同又无明确条款约定,可依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依次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业交易习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运输公司负责人宣称按照行规最高赔偿标准是运费的十倍,依法无据,显然是不严谨的结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 “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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