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贷款人代借款人转让房屋的如何处理
答: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取得借款人合法授权后,以借款人名义对外转让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前述借贷关系的除外。借款人认为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低于当时交易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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