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恋爱、同居,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何解
案 例
今年3月份,50多岁的冒辟疆来到法院起诉自己的“女朋友”董小宛,他称董小宛虽然比自己小十几岁,但是她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他将30万元“结婚”款项已经交付董小宛,现分手后他起诉要求董小宛将30万元返还,董小宛却迟迟不肯交付(因为已消费),所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
解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在本案中争议的30万元财物往来亦基于此种不正当关系,属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原告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对于双方涉案的该30万元款项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返还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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