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买房,恋爱分手后男方诉求房屋增值款
案 例
顺治帝与董鄂妃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两人因故分手,董鄂妃提出将顺治帝出资的购房款还给顺治帝,房屋归自己所有,顺治帝认为由于帝都物价因素房屋已增值,为此,顺治帝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董鄂妃给付给自己房屋增值款及自己偿还的房贷共6.8万元。
解 析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顺治帝起诉闹掰后,提出要求分割房产且索要房产增值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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