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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还款房屋 离婚时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日期:2017-10-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还款房屋 离婚时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按揭房分割是目前审理离婚案件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按揭房款的支付来源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处理。那么,对于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商品房,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法院究竟时如何处理的呢?

案情简介:离婚时要求分割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但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

2003年1月7日,朱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铭雅苑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02192元,银行按揭利息15388.80元。2003年5月22日,原告罗某(女)与被告朱某登记结婚。婚前朱某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308651元。2005年5月24日,罗某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与朱某离婚,并请求分割房产。经查明,诉讼离婚之时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

法院判决:婚前按揭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须对对方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

法院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期日2005年7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104.3万元。由于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朱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朱某继续履行,但是,朱某应对罗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分割如下:朱某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108929.80元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提前偿还按揭贷款30865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朱某婚前出资108929.80元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308651元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朱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63140.6元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462247.4元,由两人平分。

律师说法:按揭还款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应如何分割?

对于婚前一方办理按揭购买商品房,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诉讼期间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系婚前按揭购房方,故应当由其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由于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所以婚前按揭购房方应当以财产折价的方式给对方以补偿。

具体分割及计算方式如下:婚前按揭购房方婚前已支付按揭贷款为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婚前按揭购房方婚前出资数额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数额之比例进行分割,对前者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归其个人,对后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两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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