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个人财产买的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2010年,王洋和李红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309号房。309号房屋是王洋结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没有贷款,因该房屋面积比较小,孩子出生后有些住不开,于是二人商量将309号房卖掉换一个大一些的房子。
经过家庭协商,王洋的父母出资80万元,李红的父母出资20万元用以二人购置房屋。王洋将309号房屋对外出售,获得房款160万元。二人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朝阳区某处202号房屋,房屋总价480万元,首付款300万元,以二人名义贷款180万元。用出售309号房屋的房款,双方父母出资,小两口存款40万元一共300万元支付了首付款。2013年6月,王洋和李红拿到202号房屋的房本,房产证登记在王洋名下,之后一家三口居住至今。
2015年王洋和李红因各种矛盾,协商离婚,就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都达成一致,但对202号房屋如何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王洋认为,购买202号房屋的购房款一大半都是自己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自己应占更多的份额。李红则表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那么王洋和李红离婚时,202号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
律师解读
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有约定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号房屋是王洋和李红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虽登记在王洋名下,但由于是在夫妻存续期间购得,在双方没有其它特别约定的前提下,该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309号房屋登记在王洋个人名下,是王洋婚前个人财产,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售309房屋所得购房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202号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按照一人一半来处理。因此王洋以其多出资多为由主张更多的产权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因该房屋的购房款中一部分为王洋出售婚前房屋所得,在具体分割202号房屋时应进行处理。
但李律师认为,从《婚姻法》以及公平原则角度,202号房屋在进行分割时,应当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市场价值,先抛除160万元王洋的婚前财产,剩下的房产价值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王洋父母出资的80万元以及李红父母出资的20万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律师表示,父母出资的性质应由实际出资的父母来表示是赠与还是借贷。实践中因房屋市场价值较大,父母的出资不是一笔小的数目,离婚时通常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返还,这样处理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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