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祎 朱建美/文
案情回放:
2007年5月至6月期间,甲公司和乙公司陆续签订三份采购计算机设备的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计算机设备全部交付给乙公司,总货款为29万元,乙公司收货后一直没有付清货款。因此甲公司将三份合同作为一个案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还清所有货款。审理中,乙公司认为三份合同是分别履行的,甲公司将三份合同作为一个案子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答辩。承办法官也多次询问甲公司能否将三份合同重新分别起诉,或者指定一份合同作为这个案件的合同。但甲公司坚持将三份合同作为一个案子起诉,拒绝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法官说法:
甲公司根据三份不同的合同要求乙公司偿还29万元,虽然这三份买卖合同都发生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但是由于不同合同的标的物、履行方式、交货时间等具体内容都不相同,所以形成了3个不同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性质上都是买卖关系。但是依据“一个诉”中只能包含“一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法学原理,甲公司应该分成3个起诉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而且甲公司在庭审中也分别提供了每份合同的欠款证据,可见,甲公司将3个合同分开起诉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是甲公司仍然拒绝分开起诉。也不选择其中一个合同作为本案的合同。因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合同是不是属于一个法律关系,是不是能在一个诉讼中提起。在民事诉讼法上起诉的要件包括当事人、诉讼理由及诉讼标的等,核心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必须具有惟一性。也就是“一个起诉”中只能针对“一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惟一性特征,不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之间经常会存在多个相似的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在向法院起诉的时候必须要明确自己是对哪份合同起诉,不能将所有有争议的合同放在一个案子中一起起诉,否则将造成纠纷没有办法及时解决。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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