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与季兰、刘泽星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3)宁民终字第3740号
【要 点】被告季兰向陈勇借款时,正处于季兰与刘泽星诉讼离婚状态,在本案审理期间,季兰既未向法庭提交其借款时有事前与刘泽星商量或事后告知的证据,同时也未提交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的证据。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季兰的个人债务。
【法院查明】
涉案借款虽发生在季兰、刘泽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借款时间看,此时季兰、刘泽星婚姻关系尚处在诉讼离婚状态,双方矛盾较大,审理期间,季兰既未向法庭提交其一方借款事前与刘泽星商量、事后告知的证据,季兰、刘泽星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也未提交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的证据。综上,根据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而所得利益又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之原则,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季兰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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