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仁木与孔恒超、俞叶红等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4)杭萧商初字第856号
【要 点】被告孔恒超向原告陈仁木借款前后,其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反而被告孔恒超在借款后到澳门赌场参与了赌博,并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故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应按被告孔恒超的个人债务处理。
【法院查明】
2013年11月20日,被告孔恒超由被告陈成峰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孔恒超未还,被告陈成峰也未履行担保义务。2014年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孔恒超辩称:2013年10月21日,被告孔恒超与被告陈成峰一起向原告借款22万元,上述借款已在澳门赌场赌博时输掉,与被告俞叶红无关,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另查明,被告孔恒超、俞叶红于2013年8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17日登记离婚。
【法院判决】
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被告孔恒超、俞叶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鉴于被告孔恒超、俞叶红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后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又根据被告孔恒超、陈成峰的陈述,被告孔恒超在借款后到澳门,并在澳门赌场参与了赌博,另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用于被告孔恒超、俞叶红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为此,原告主张案涉借款按被告孔恒超、俞叶红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不予支持,即案涉借款应按被告孔恒超的个人债务处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