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是否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以往法院都一律停止执行。从去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的执行的,在进行充分利益权衡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变通的规定。从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有所区别对待。
一、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保障力度大一些,有三种情形可以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房子多,足以保障你的生存,如此执行法官就会认为对被执行人的保障没有必要。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属于逃避债务的履行。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这可能在大城市就比较困难,因为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房源是比较困难的事情。因此法院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这是因为,考虑到被执行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被保护,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所以我们规定了5-8年的期间。这5-8年的时间也给法院预留了做工作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比较配合法院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愿意多扣租金的,可以扣8年。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甚至抗拒执行,就会少扣除一些,扣除5年也是可以的。这是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二、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这是没有什么商量的。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