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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过“代位析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6-10-2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过“代位析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笔者力推的“通过家事代理下的夫妻双方签字制”来解决婚姻法解释二24条所的困局,在法律圈子里有较大反响,意见也得到《中国妇女报》也刊载。(详见《丈夫借私债为妻子要偿还,“恶法”为什么不改?背后原因细思恐极……》和《刷爆微博“离婚后【被负债】300万”事件,再次证明婚姻法解释二24条需重构!》)

最高法最新案例也指出:生效判书只确定夫妻一方作为债权人的,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作为被先执行人。(详见《最高法:丈夫欠债,执行过程中不得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2016年最新)》)

不少人担心修改24条或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会造成债权人执行难。近日最高法召开的会议中,执行局方面就认为不直接追加配偶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要理解这个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会需要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理由很简单:因为判决书只确定了夫妻一方需要承担债务。

举个例子,张三借了隔壁老王500万不还,王老只起诉了张三还款,却没有起诉张三妻子。所以判决书只判了张三还款500万。老王拿着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张三的财产,发现房子写在张三和他妻子两人名下。(或者写在他妻子一个人名下)

问题就来了,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书确定谁还钱,就只能执行谁的财产的。现在财产写在张三夫妻名下或张三妻子名下,就只能想办法将张三妻子也追加为被执行人,才能拍卖这套房子。

张三妻子肯定不干了!

第一,她根本不知道张三拿了这500万干嘛,老王出借这钱的时候应问她一声同不同意。如果她知道,根本不会同意张三借钱!

第二,老王为何只起诉张三?是不是里面有什么猫腻?从借款到判决的整个过程,她都没有参加,现在要追加执行她的财产,没有道理!

第三,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等于剥夺了她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诉讼权利!

老王心里也知道,当初自己糊涂没请律师不知道还可以一并起诉他妻子,这是自己的失误。可是,要重新起诉张三妻子确认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走一次一审、二审,走完全部程序至少要花个一年半载,费时费力。所以,老王想方设法都要法院出台可直接追加配偶的规定。

执行局这次完全是为了老王背书。

张三的岳母是妇联代表,开会的时候极力反对。

民一庭虽然知道直接执行没有道理,但他们只负责判,怎么执行他们说了不算,老王要再起诉张三妻子,他们按程序开庭审理就是了。

还有学者说,即使重新走一次审判程序,最终确定是张三个人债务,可房子登记在张三夫妻两人名下,不追加配偶的话,还是没法执行啊!

似乎大家都忘了三点:

第一,如果推行夫妻签字制的话,老王肯定会找张三夫妻俩签名,张三妻子就无法抵赖是个人债务。

第二,如果老王当初起诉张三妻子的话,就不会面临今天这样的局面。谁知道你当初不起诉人家妻子,是另有隐情,还是真的不懂法。

第三,在一些侵权案件或者夫妻一方举债确实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时,还是有办法可以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我们都知道《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是行使到期债权,但很多人都没注意到原来债权人还能代位析产。

我们这就找到一些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案例:

【(2016)粤0705民初498号】罗X宗与陈X洪、陈X女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原告作为(2015)江蓬法执字第5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504号】沈X华与沈X、田X珺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沈英、田X珺据已生效判决在其继承田X荣遗产范围负有对原告沈X华的执行义务,且该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据此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2015)朝民初字第22029号】朱×与伊×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赵×的相关案件过程中冻结了四被告的共同存款,现该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朱×作为赵×的债权人要求代为析产,本院应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部分进行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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