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情债”不还、有借据也没用
2008年,从事KTV服务工作的阿玲与阿强经朋友介绍认识。2010年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阿强的妻子阿云代阿强写了一张小纸条,内容为“本人保证5月9日前支付阿玲5万元,另2012年11月前支付9万元,2011年9月前还首饰,保证从今天起不再与阿玲有任何不正当关系,否则任由阿云处置,一切后果自负,不予追究”,小纸条上有阿强的亲笔签名,并于书写当天交由阿玲保管。
2011年夏天,阿强向阿玲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的借条,借条上注明“本人阿强因需资金急用,向阿玲借款人民币拾肆万另加黄金首饰(27克)”。借条签署后,阿强于2013年1月2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2月4日,阿玲以阿强只归还借款33600元,未依约偿还借款余额106400元及首饰为由,将阿云及阿强的继承人告上法庭。
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对于借条出具的时间,在第三次庭审时,法院反复询问借条与小纸条形成的先后顺序及时间,阿玲才承认借条是在2011年夏天才签的。其次,对于借款款项的交付,阿玲及其代理人在三次庭审中的陈述反复多变,相互矛盾,对具体以何种方式出借以及分别于什么时候分多少次出借的细节问题,均表示因时间久远记不清楚,明显有悖常理。同时,根据阿玲在第三次庭审中陈述借条是对小纸条上内容的再一次确认的说法,小纸条的内容应可直接反映本案是否存在债务纠纷。从小纸条的文字内容以及阿玲没有提出异议的表现综合考虑,小纸条是阿强为处理其与阿玲之间的关系作出的补偿承诺,并非基于真实的借款关系而产生。
本案中阿玲提交的小纸条、借据并不足以认定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阿玲也不能证明其已将14万元借款交付给阿强,所以法院没有支持阿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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