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能否依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
【案情】
在某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张某存款98000元。案外人王某欲依据被执行人张某与何某离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该离婚调解书中明确:张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王某借款75000元,欠李某借款30000元,欠王某的75000元由张某偿还,欠李某的30000元由何某偿还,两项欠款均在2016年7月底还清。
【分歧】
对于王某能否依据离婚调解书直接参与分配,或者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后参与分配,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虽不能直接参与分配,但可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后参与分配。离婚调解书已经确认王某是债权人,张某、何某是债务人,并确定2016年7月底还清款项,现7月底已过,张某未依离婚调解书偿还借款,王某作为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理应可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张某、何某离婚案件中,调解书仅仅是作为张某、何某之间如何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的方式,该调解书仅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王某并不是该案的当事人,离婚调解书不能作为王某申请执行的依据,更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权利的当事人。张某、何某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张某和何某夫妻双方,其他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其次,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则没有约束力,案外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既然离婚法律文书对案外人无约束力,案外人也就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张某、何某的离婚调解书中,虽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了明确的偿还约定,但该约定仅仅是对于张某、何某之间如何偿还债务有约束力,对于案外人则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王某不能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涉及的案外人债权债务问题,案外人可以不受其约束而另行向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主张权利。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彭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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