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有序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7月13日起施行。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含义
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
恢复机制: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起算时间:动态管理满3年的期限,从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
二、动态管理的方式
1、经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
2、经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关联筛查,对区域或被执行人较为集中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线下集中执行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三、申请恢复执行需要递交的材料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规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期间,以及退出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期间,经过严格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形的,可以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对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6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有序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对以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条 动态管理是指以下方式:
(一)经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对接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
(二)经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关联筛查,对区域或被执行人较为集中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线下集中执行活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第三条 动态管理满3年的期限,从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当告知其补正。
第五条 执行法院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将上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动态管理、退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条件等内容一并予以告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时,不再另行告知。
第六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期间,以及退出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
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期间,经过严格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生活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情形的,可以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 对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没有履行能力等执行不能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第八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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