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才拿到房产证,房子所有权属于谁?
再婚房产
随着近几年房产的价格的不断攀升,离婚房产争议已成为离婚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房产证即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权利凭证。如果男方在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递交了购房申请和房款,并入住房屋。离异后又在第二次婚姻关系内签订了购房合同,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到底应该属于哪次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1998年12月,山西省运城市的王先生与赵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2000年9月,王先生向单位提交《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并支付5万元购房款,申请购买盐湖区的一套房屋。2001年3月,夫妻俩入住该房屋,3个月后,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的居住权归赵女士,且赵女士离婚后一直在此房居住。2002年7月15日,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再婚后,王先生与单位于2002年7月16日就盐湖区的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02年9月26日取得房产证,将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日前,王先生将前妻赵女士起诉到法院,以房屋是其现婚姻关系内购买并在现婚姻关系内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前妻赵女士腾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与赵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诉争房屋的居住权归赵女士,因而王先生起诉要求赵女士腾退诉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由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赵女士腾房,并未要求确权,所以法院判决并未对房屋属于哪次婚姻的共同财产作出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抛开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房屋应属于王先生与赵女士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都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居住”,所以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而王先生在第二次婚姻关系内签订的合同只是补签,目的是为了办理产权证。取得房屋产权证,只能被认为是房屋购买的后续手续,这之间并没有新的法律关系产生。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固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诉争房屋应属于王先生与赵女士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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