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高校大三学生王某,平时生活拮据,最近想换掉自己的老爷机,买个苹果6手机潇洒一下,但一直苦于囊中羞涩。一次上网时,王某发现网上冒出的很多专门针对大学生的贷款公司很适合自己。在注册登记后,王某凭着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成功申请到6000元贷款,分24个月还清。面对每月近300元的还贷及其他生活开销,王某已经慢慢无力承担。后借贷公司上门催缴,还将电话打到王某家里,要求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王某父母知晓后,大怒,并表示不会帮儿子承担还款责任。
【分歧】
对于父母是否需要帮王某支付贷款,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贷款人王某虽已成年,但尚是在校大学生,无任何生活经济来源,平时生活费用都是父母给付,故父母需要帮王某支付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贷款人王某已经成年,其已经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归还贷款。父母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1、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是否可向学生贷款还没有相关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互联网金融衍生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该规定使校园贷合法有效。”
2、王某在借贷的时候已经成年,根据最高院关于新《婚姻法》的若干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某现在所受教育程度高于高中教育,其所承担的债务应自负,而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借贷合同的效力只对借贷双方生效。向学生家长催债不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高出的部分,借贷的学生可以不支付,即使借贷公司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
综上,王某只需要偿还借贷本金及合法的利息,王某的父母不需要为王某所借贷款负责。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董 骞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