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投资合作关系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的诉讼,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要旨】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来判定。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并非仅仅是投资合作的关系,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解析】当事人因投资合作所引发的欠款纠纷,欠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借款,不仅关系到案件法律关系的认定,更关系到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利息的计算。《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依据有关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同时,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债务数额及利息有争议,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清算协议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链接】梁毅因与林德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号;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终字第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22—132页。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