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
——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标签:诉讼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纠错程序
案情简介:2008年,成某依继承取得遗产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2011年9月16日,成某因交通肇事致周某人身损害导致诉讼。2013年,周某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诉讼财产保全的成某名下房屋时,成某提交了2011年9月29日其与其他兄弟姐妹关于该房产重新分割的调解协议,以及该调解协议于2011年10月8日被法院受理并作出的司法确认决定书。法院认定司法确认决定书错误,但如何处理,成为实务疑难。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案件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②法院发现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可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作出裁定,撤销原裁定或决定,并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法院亦可告知案外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裁定或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
实务要点:法院发现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或决定错误的,可撤销原裁定或决定,并驳回当事人的确认申请。法院亦可告知案外人,向作出确认裁定或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2013)民监他字第10号函复,见《错误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如何救济——撤销成新桥、成平秀、成卫明、成卫国房屋继承纠纷司法确认决定案》(王朝辉,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1404/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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