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一般视为共同还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一般应视为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否认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离婚|共同财产|按揭房产|举证责任|共同还贷
问题提出: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另一方如何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对婚后共同还贷证明问题,一般需提供银行还贷记录单以证明还贷时间,另需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②依《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无相反证据推翻,一方无须提供特别证据证明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即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收入。
实务要点: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证据加以证明,否认夫妻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见《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4/6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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