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殊情形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标签:监护|指定监护|撤销监护|民政部门
案情简介:2014年,刚满9个月的张某在重度残疾的父母离婚后随父生活。村委会指定张某姑姑张琴担任张某监护人。张琴以其亦系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收入、村委会指定不妥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指定。
法院认为:①未成年人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但张某父亲为视力一级残疾人,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张某监护人能力;张某母亲为智力二级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亦不具备担任张某监护人能力。张某祖母、外祖父母虽属近亲属,但亦均因身体和经济原因,不具有担任张某监护人能力。张琴作为张某姑姑,系张某关系较密切的亲属,其担任张某监护人,应以自愿为前提。现张琴在被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后诉请撤销,表明其不愿担任监护人。且张琴自身为视力一级残疾,其丈夫虽无残疾,但两人现有三岁孩子需抚养,同时还需赡养老人及残疾亲属,再由其担任张某监护人并不妥当,亦不利于张某健康成长。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规定,判决撤销原指定监护人的,可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鉴于张某父母和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且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依法应由张某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张某父母均无业,无工作单位,且张某作为一个刚满9个月婴儿,既需专门场所安置,亦需专门人员照顾,更需一大笔经费来保障其成年之前的教育、医疗及日常生活,故村委会担任监护人亦不能使其得到妥善安置。③张某住所地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下属儿童福利院承担社会孤残弃婴的养、治、教、康等职能,确定民政局担任张某监护人,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可为张某生活和健康提供良好环境,更有利于张某成长,故判决撤销村委会对张琴的监护人指定,指定市民政局为张某监护人。
实务要点: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法院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案例索引:江苏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2014年8月22日判决“张琴与某村委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见《张琴诉镇江市姚桥镇迎北村村民委员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8/226:47)。
点评:温暖、负责的判决。完整呈现我国监护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法院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功能亦从中彰显。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