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进站闸机导致乘客受伤,地铁公司的责任认定
——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应予赔偿。
标签: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地铁|进站闸机
案情简介:2012年,高某带孩子过地铁,自己被进站闸机夹伤致九级伤残,诉请地铁公司赔偿11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安全保障义务时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亦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帮助,以预防侵害发生。②本案中,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和检票闸机管理人,应在乘客进站乘车过程中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仅要保证闸机正常运行,还要对乘客进站时安全通过闸机方式进行必要引导,并配备相应设施使免票乘客能正常通行。若被告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乘客受伤,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地铁公司仅在票务通告中告知乘客车票使用等票务问题,但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进站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导致高某携带免票儿童刷卡进站时,在无法得知安全进站方式的情况下与闸机接触后受伤,故高某受伤与地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地铁公司应对高某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③地铁闸机扇门开合是其正常的工作原理,高某在刷卡验票后其同行儿童已通过闸机情况下,欲通过闸机时未仔细观察扇门闭合情况,未尽必要观察和注意义务,故对其自身损伤存在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地铁公司对高某损伤承担70%即8万余元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由此导致乘客在无法得知安全通行方式情况下受伤,则应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2013年11月15日判决“高某与某地铁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见《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9/227:45)。
点评:科技发展带来社会管理机械自动化的普及,更需有对人性化的体察和对弱者的眷顾。法律之外,或是本则公报案例最大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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