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案例】原告冀女士系被继承人冀老汉的女儿,被告冀先生系冀老汉的儿子。冀老汉于2013年2月13日死亡,生前立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了分配:位于呼市西把栅乡合林村的房屋院落及院落内的附属设施由本案原告冀女士继承;其本人的承包地由原告冀女士继续耕种。冀老汉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被告冀先生强行入住被继承的房屋。原告冀女士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决由原告冀女士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冀老汉位于呼市西把栅乡合林村的房屋院落一处;冀老汉承包的合林村的耕地由原告冀女士继续耕种。2、责令被告冀先生搬出被继承房屋。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遗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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