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赵薇家房产遭司机盗卖”相关各方法律责任
据报道,赵薇老公黄有龙被告上法庭,原因是黄有龙的司机冒充黄到公证处,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办理了委托公证证明,委托另一人将房屋卖给了武某,武某买了房子却迟迟无法入住,起诉要求黄有龙腾退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将于10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该案中的法律看点很多,例如公证处通过最新人脸识别技术办理了公证也出现错误,是否应当担责;黄有龙的司机及其委托的人有何责任;武某能否取得豪宅的所有权,相应的黄有龙是否需要腾退房屋,等等。当然,报道所给信息有限,在此只能通过假设补足一些条件,再给出相应的法律评判。
首先,谈谈公证机构对房屋产权人的损失是否有赔偿责任。
《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可见,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条件是其主观上有过错。若本案中的公证机构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肉眼判断、最新人脸识别技术(也就是将摄像头捕获的来人头像与身份证数据库中的黄有龙头像数据作比对核实)均确定为同一人,那么也很难说公证机构有什么过错,无法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若情况不是这样,例如肉眼即能清楚分辨黄的司机同黄的差别,公证机构是有可能对受有重大财产损失的越薇夫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还不少网友纳闷,难道黄的司机同黄长得一模一样,肉眼不能分辨,连仪器也无法分辨吗?还有人质问,这接近99%准确率的人脸识别技术是否真的成熟可靠?这些质疑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期待能看到后续相关报道。
其次,谈谈购买豪宅的武某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对黄有龙的影响。
《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取得所有权,理论上称之为善意取得,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正常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该三个条件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转让的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武某证明了自己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即有效。否则,若武某对无权代理形成的无权处分知情;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或者尚未办理过户手续,都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想见,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将是朝阳法院审理本案的焦点。武某取得所有权,黄有龙自然就丧失所有权,其损失只能向其司机或有过错的公证机构主张赔偿。若黄的司机出现像到澳门豪赌输掉全部财产等情况,而公证机构因无过错也不担责,赵薇丈夫黄有龙的赔偿请求权有可能落空,即风险由他自己承担了。
可能有人要说,产权人黄有龙毫不知情,其司机却能办成公证且能过户房屋,若善意第三人因此取得产权,对黄也太不公平了。我认为可这样理解,黄用人不当,把居心不良的司机当作了自己人,将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法律文件都让司机保管或对其毫不设防,才使司机有了空子可钻,丧失房产的结果应是其过错行为付出的惨重代价和深刻教训。若重要文件都自己保管,该类风险或许能够避免!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真实原因若赵薇夫妇不愿追究黄的司机,而愿自担风险,案情进入不了公众视野,则公众的好奇心很难得到满足。
我们换个角度也能理解:购房人武某去公证处核对了委托公证证明为真,而国家法定证明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当然值得信赖,他同该公证委托人进行交易,自然也没有问题,而且为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谓充分尊重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没有任何过错,其所进行的交易之结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的经济,立法应当鼓励交易和保护交易人的财产安全,善意取得制度正是这样一个产物,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完全尊重法律规则的善意交易人。也就是,虽然产权人的所有权和善意交易人的财产权都应当保护,但立法选择了优先保护交易中的善意交易人。这就是市场游戏规则。
其三,谈谈黄有龙的司机及其委托的人的责任。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全国不同地区,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很大的不同,北京地区“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为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3年以下处刑;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在3-10年处刑;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即是说,诈骗罪的最高刑可处到无期徒刑,而北京豪宅的价格应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可见,黄的司机可能涉嫌诈骗罪,有很重的刑事责任。当然,其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黄有龙的司机所委托的人,若其明知黄的委托为盗卖甚至是合谋,则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否则,若其毫不知情,则不知者不为过,其行为后果应由黄的司机承担。
诈骗罪为财产犯罪,需被害人的报案和配合,方有被刑事追究的可能。奇怪的是,报道中未提到,很可能赵薇家没有刑事报案,个中原因一定非常复杂。本案若涉嫌诈骗罪,恐怕同一般的诈骗案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赵薇夫妇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参与动作,财产即为别人骗卖了。刑法理论中有种三角诈骗的概念,即被害人不是被骗人,被骗人又不是被害人,有一个中间环节,像本案中通过骗取公证机关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信任,卖掉被害人的房产即属于这种情况,有时甚至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来骗取他人的财物,即诉讼诈骗,也属于三角诈骗的一种。
最后,回答一下众多网友的一个疑惑,即未取得赵薇的同意,其丈夫黄有龙也毫不知情,这公证咋能办成,这房屋咋能过户,以及其他法律问题
其实也不奇怪,因为依法律规定,买房卖房都不必当事人亲为,若有公证机构的委托公证证明,也可全权由他人代理,若赵薇夫妇又实行分别财产所有或黄的司机伪造了分别所有材料且骗过了公证机构,这两点都不难实现。
因此,在房产所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也可能被他人盗卖掉。但也不是完全不能防范。不要太过于相信他人,扎好自家的篱笆,看好自己的重要文件,应是基本要诀。
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好被盗抢,本案中房屋被盗卖,真是罕见的个案,公众也不必因此而过于恐慌。值得一提的是,若从盗抢人手中卖到了被盗抢的动产,卖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例如车辆被盗抢,买到了盗抢车辆的交易人,能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呢?换成法律专业问题即是,购买盗抢之犯罪所得的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其所有权?《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被害人刑事报案后,司法机关一般会将盗抢车辆从买受人的手中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即购买赃物事实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情况,购买者一般都是贪图便宜,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物,也未在正规的市场进行交易。没有尊重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其受到损失也不值得同情。
《物权法》倒是规定了遗失物(只有动产才可能遗失)转卖中的法律后果。其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可见,法律还是充分保护通过正规的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他人遗失物之交易人的利益的;购买的虽是盗抢物,但若是在正规的交易市场中购买的,同样应当参照转让遗失物的规则处理。刑法事项人命关天,自由关天,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公权力滥用侵犯公民的自由。但民法事项一般为财产责任,至多还有个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涉及生命和自由,不适用民事事项一律法定的规则,而适用法律未规定的事项,可以比照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来处理之类推规则。因为同样的问题同样处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处理结果一般不会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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