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宝丰县人民法院 江松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提高了公民代理准入的门槛,规定只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有资格进行民事代理行为。这对规范公民有偿代理行为,整治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乱像,加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期陆续发现了一些公民代理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庭审秩序和审判效率,应引起重视。
为此,宝丰县法院建议:1.加强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可以制定相应的宣传材料放置在立案大厅,提示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公民代理的资格和条件、委托公民代理时的注意事项等,使当事人清楚如何委托公民代理人、怎样委托公民代理人、委托什么样的公民代理人,从源头上遏制不当公民代理的发生。2.完善公民代理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社会团体有推荐公民代理的资格具有争议,应进一步明确法律中“有关社会团体”的概念。建议规定社会团体应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在民政部门有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同时,由社会团体推荐的代理人只能代理与该团体性质相匹配的案件。例如工会推荐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妇联推荐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婚姻家庭类案件,这样可以使代理人的专业程度得到保证。其次,要对被推荐人的资格进行界定。应规定被推荐的公民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一定的资历威信等,不符合条件的一概不予推荐。3.建立公民代理的黑名单制度。对于不遵守法庭秩序,恣意妄为的公民代理人应列入黑名单,向出具推荐信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通报,详细说明其不适格担任公民代理的原因,建议撤销推荐并以后不再列入推荐对象。对仍然坚持推荐的,一旦出现严重后果,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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