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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路面湿滑,骑车人摔倒,环卫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

日期:2016-02-06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68次 [字体: ] 背景色:        

路面湿滑,骑车人摔倒,环卫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

——公共交通道路上遗撒物造成他人受伤,环卫机构未尽到及时清理、保洁义务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责任⊙道路遗撒物⊙环卫机构

案情简介:2011年,江苏某城市。姚某骑电动车在有油污且刚洒过水的潮湿路面摔倒致10级伤残。姚某起诉环卫处和城管局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依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道路出现毁损、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清洗。从本案诉讼主体看,环卫处应系直接的维护管理单位。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保洁等级为二级,属于应巡回保洁的路段。环卫处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具体的巡回保洁制度,未能提供事发当天进行巡回保洁的具体记录,不能证明其已按城市道路日常清洁标准及频率来清洁事故路面。现场照片亦已证明环卫处未能按要求履行保洁义务,故环卫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城管局并非道路清洁的直接维护管理单位,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判决环卫处赔偿姚某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的40%。

实务要点: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环卫机构又不能提供其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的相关记录时,应认定环卫机构未尽到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盐城中院2013年判决“姚某与某城管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见《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1/219:44)。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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