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垃圾短信,服务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应予收缴
——基于垃圾短信发布所签网络服务合同因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价款属非法所得,应予收缴。
标签:合同效力⊙效力性规定⊙垃圾短信
案情简介:2013年,网络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网络公司向置业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息发布服务。2014年,因置业公司欠网络公司信息服务费8.4万元致诉。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双方所签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该合同应属无效,所发送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故判决驳回网络公司诉讼请求。②因网络公司对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置业公司客观上已实际受益;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信,行为恶劣,故另行裁定对置业公司所欠网络公司的服务费8.4万元予以收缴。
实务要点:基于垃圾短信发布所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因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法院应予收缴。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2014年12月31日判决“某网络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见《无锡市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3/221:46)。
点评:新的商业交易模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未来法院将面临越来越多此般裁夺。治理垃圾短信,法院亦可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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