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应遵级别管辖规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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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7年,经法院调解,农业集团等债务人应偿还资产公司1亿余元。同年7月11日,法院保全查封了农业集团名下的土地使用权。2009年1月,西安中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前述土地使用权续封。同年11月,案外人信用社提出执行异议,以雁塔区法院2006年4月19日送达给信用社的以该土地使用权抵偿其1亿余元债务的裁定为依据,主张上述查封土地权利。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2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级别管辖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雁塔区法院当时只能管辖200万标的额以下的执行案件,此案的受理法院只能是陕西高院,故雁塔区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实务要点: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级别管辖,应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监字第88号“某资产公司与某信用社执行异议案”,见《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区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社执行异议案》(范向阳,最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004/3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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