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调解中所作保证不因调解书被撤销而无效
——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作出的担保还款承诺,在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并不导致保证因此无效。
标签:保证⊙保证成立⊙合同效力⊙调解书被撤销
案情简介:1995年8月,蜡像宫以实际用资人身份,在贷款人信托公司起诉名义借款人蜡像馆后,向信托公司致函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9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蜡像馆偿还信托公司贷款,蜡像宫按其1995年8月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后因蜡像馆诉讼代表人所持委托手续“诉讼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明而被撤销,蜡像宫据此主张其担保责任应予免除。
法院认为:蜡像宫作为案涉贷款的实际用资人在信托公司已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期间作出连带还款责任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该承诺并未以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为前提条件,调解书仅是对当事人调解结果的确认,故该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无效,更不能认为蜡像宫担保还款承诺生效的条件不成就,故判决蜡像宫应为蜡像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向债权人作出的担保还款的承诺,在调解书因程序问题被撤销后,并不导致当事人之间担保意思表示的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45号“某信托公司与某蜡像馆等贷款纠纷案”,见《西安秦陵蜡像馆有限公司、北京十三陵明皇蜡像宫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上诉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张勇健,代理审判员贾纬),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裁判文书选登》(200301/3:399)。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