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不因先于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中止审理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立案时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标签:代位权—代位权成立—滥用代位权—中止审理—债权确认
案情简介:1997年,航空公司拆借1500万元予实业公司。2000年8月9日,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债权。2000年8月1日,航空公司以实业公司怠于行使对房产公司的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地(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本案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但法院在受理代位权诉讼8天后,即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作出裁决,故本案不存在中止代位权诉讼或债权人滥用代位权的问题。
实务要点: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虽立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但在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短期内,即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作出裁决,不应认定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01)高经终字第86号“某财务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代位权纠纷案”,见《国航财务公司诉永盈公司、华诚财务公司案(代位权)》(何波),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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