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东西被丢失,受侵害的权利人诉讼时效是多久?
作者:谭艳
问:我爱好滑雪,前段时间我到滑雪场去滑雪,把衣服、钱、手机寄存到滑雪场的存放处,并且提前给了存放费,后来取衣服、钱包等东西的时候,我发现钱包里少了二百元,衣服还莫名其妙的被弄脏了,滑雪场不承认他们的过错,我非常气不过,由于前段时间我太忙没有时间打官司,现在我想到法院告滑雪场,不知道超过了诉讼时效没有?
答: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但以下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上述诉讼时效都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还有一个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所以,你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你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时间不超过1年,就没有超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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