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打赢土地官司
基本案情
卫某是××市××镇××村××组的村民,村规民约:外嫁不享受村民权利。1995年,她与××市××镇××村、××市××镇××村××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2005年8月,卫某外嫁其他村,但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她每年还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2014年5月,××村××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共25600元,但没有分配给卫某。该村村长说:“按照村规民约,外嫁他村的人虽然户口没有迁出,但只是临时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权利。在给不给卫某发放土地征地补偿费时,曾经召开社员大会,大家讨论决定按村规规定办。”对此,卫某多次找镇、村干部要求得到补偿费,可都没结果,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但在男方家未分得责任田,作为发包方的××村不能收回卫某的承包地。只要卫某仍具有××村村民的身份,她就应享有与同小组村民同等的权利。该村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卫某的合法权益。对此,××村第××农业合作社应当一次性给付卫某土地征用补偿费2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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