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贷款的,这两种情形均属于父母支付全资,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形外,该房屋应当属于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父母出全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资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由子女一方或共同支付贷款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应当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部分,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来予以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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