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单真假存疑 三兄弟对簿公堂
作者:陈靖忠
2014年8月27日上午9:30,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析产纠纷案件。杜某夫妇生前在海淀区前沙涧村有农村宅基地房产10余间,2012年拆迁后,分得四套楼房及部分拆迁款。杜某夫妇去世后,其三个儿子为上述房产及拆迁款分配产生了纠纷。杜家次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分家协议,用以证明诉争房产已经进行过分配,并提供一份录音资料予以佐证。长子和三子对此却不予认可。一审围绕分家协议是否属实展开调查认定并最终判决支持杜家次子的诉讼请求。然杜家长子、三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分家协议并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至我院。
一审过程中,杜家次子主张:早在1982年初,包括杜某夫妇和杜家三个儿子在内的全家共同签署了《分家契约》,其中第一条明确约定“南院宅基归长子所有;西院宅基及房屋归次子所有,但要允许父母住到老;老宅北屋三间归三子所有。由次子给三子500元并于1982年底交齐。”后全家依据协议履行,并未有过争议。2011年10月,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开始对房屋进行腾退,2012年1月8日,母亲马某委托次子全权负责处理腾退事宜,次子认为母亲马某健在,为了让马某安度晚年,保证其拥有住房,履行《分家契约》中让老人住到老的承诺,所以腾退协议仍以马某的名义签署。2013年9月19日,次子在领取安置房钥匙时,被村委会拒绝发放,理由是长子、三子因母亲马某去世对该房屋提出争议。鉴于三兄弟之间争议分歧较大,村委会调解无效,现父母均已去世,故次子根据1982年《分家契约》的约定,西院房屋腾退利益,即4套安置房亦理应归次子所有。故诉请判令4套安置房屋所有权归次子所有,并由长子、三子赔偿损失。
而长子、三子则坚称不认可《分家契约》的约定,也不同意分割诉争的4套安置房,认为始终没有分家。次子只是受马某的委托签署了搬迁腾退补偿协议,故次子不能被认定为诉争院落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马某应为4套安置房的所有权人,诉争的4套安置房应作为马某的遗产进行处理。现诉争的4套安置房尚未办理房产证,次子要求确认其所有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另长子、三子多次对包括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翻修、翻建,故长子、三子也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分家契约是否属实。诉讼中,长子曾认可上述分家契约上“杜某”的签字为其所签,虽后来其又以记不清了为由予以否认,但其并未提交充足的相反证据,结合1982年的情况,分家契约采用复写件的形式,并不违反常理。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对长子提交的分家契约予以采信。遂判决4套安置房由次子居住使用,待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 长子、三子协助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至次子名下,并驳回了次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长子、三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分家契约》、涉案四件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产范围以及各方对房屋翻建、翻新所做贡献多少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上诉人长子、三子坚持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分家契约,在签字的时候上诉人并不清楚其中内容。并且主张上诉人对老人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拆迁协议是次子替马某所签,故涉案四套争议房屋仍应归老母亲所有,并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而被上诉人则主张长子和三子对分家事宜心知肚明,分家契约真实存在。此外,在翻新房屋的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出钱。同时自己在并没有在签署拆迁协议的时候署自己的名字,而是署上了母亲马某的名字,是为了让老人安心,故不同意长子、三子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庭调解环节,各方当事人当庭没有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均表示可以协商调解方案。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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