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立案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商事一审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法院核对,复印件和原件内容无误的,应当收取复印件,将原件退还起诉人。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
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3、原告应当就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4、立案时起诉人应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按照管辖协议起诉的案件,应当提交书面管辖协议复印件。
(1)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应当提供关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推翻暂住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为公民经常居住地。
(2)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常居住地,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
(3)被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当事人向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提供当地居委会、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仅凭外国人、无国籍人就职单位的住所地证据确定案件管辖。
5、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1)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2)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以及生效裁判文书、人事档案等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
(3)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等的书面证明或劳动合同;
(4)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提供该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等书面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
“当事人所在社区”为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
“社会团体”为依法成立并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法团体,其仅可以对与其职责或业务有关的案件推荐代理人。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明;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和物质损失的证明;
三、申请执行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一份;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1)代理人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2)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收养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以及生效裁判文书、人事档案等证实双方存在亲属关系的证据。
(3)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供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等的书面证明或劳动合同;
(4)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提供该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介绍信等书面证明材料;
6、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四、执行案件重新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再次申请执行书;
(3)、被执行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按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结案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申请恢复执行书;
(3)、已履行部分的证明;
(4)、申请执行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刑事申诉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正本、副本各一份;
2、申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身份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4、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5、已经基层法院复查处理或再审的,需附基层法院的驳回通知书或再审裁判文书;
6、以有新理由或新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需附证据线索。
六、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且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审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其继受权利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1)申请再审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该主要证据属于虚假、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材料。
(2)申请再审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 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应生效的法律文书。
(3)申请再审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为由提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七、诉前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由、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保全的对象、保全对象所在地或相关线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还应载明保全证据证明的对象;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手续;
(三)申请人提交的担保材料。
(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五)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应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证明受诉法院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仲裁机关委托函;
5、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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