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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12-02 来源: 作者: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作者:永城市人民法院 程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随之加剧,传统的婚姻模式、家庭结构受到猛烈冲击,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离婚案件中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恶意躲避而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尽管这样做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护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实现诉讼效率的目的,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但从审判实践来看,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告送达影响离婚案件审理质量。不仅夫妻感情状况难以查明,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也难以圆满的处理。二是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不严,有滥用之嫌。但由于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邮递员上门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经常不在家,法院邮寄的信件常有退回,一些不负责任的邮递员为应付差事,擅自在退回签单上注明“长期外出,家中无人”字样。承办人为尽早结案,就力图省事,一旦未找到受送达人、信件被退回,不详细查找信件退回的原因,不去实地调查,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进行公告送达,在报纸夹缝中公告了之。以求审理程序合法。公告送达易流于形式,有滥用之嫌。三是存在当事人利用公告送达进行欺诈离婚的风险。现实中一些人长期外出务工,原告起诉离婚时不但不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只称被告已下落不明,甚至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法院错误适用公告送达,使被告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四是公告送达的方式过于狭窄。审判实践中,公告的方式过于单一,基本上都是报纸公告,用来刊登公告的报纸通常为《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等省级以上专业报纸,这种报纸专业性强,作为普通民众的受送达人很少能接触到此类报纸,在该种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收到的效果微乎其微。

为平等保护受公告送达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对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应持慎重态度,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强化相关证据的多样性。法院不能仅仅只依靠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也可以依职权向被告近亲属或单位调查被告的下落,若难以找到被告的近亲属,被告也没有工作单位,可以向被告其他亲朋好友做必要的调查并形成笔录。                                             (二)加大对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行为人的惩戒力度。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刻意制造出对方下落不明的假象,欺骗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离婚。在这方面,法院应援引《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使用“小公告”。 除报纸公告外,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还可以在当事人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的地点同时张贴公告,使受送达人最大可能知晓。

(四)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弥补缺席审理的缺陷 在公告离婚这样特殊的案件中,采用这种方式更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把法庭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对于当事人的情况,邻居、亲朋、所在社区往往能提供比较具体的信息,且在一定的社会环境舆论压力下,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的机率会大大降低,促使原告在陈述事实时更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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