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目前,在法院内部,有的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强,重视不够,責任心不强。在审判工作中,一些审判人员不适当地扩大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对法律规定不应公开审判的案件公开审判;有的审判人员在单位、家庭、公共场所以案件为谈资,任意评论;有的审判人员对案件笔记、法律文书保管不善,随意放置。这些言行不仅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同时还影响到法院的整体形象。有鉴于此,建议加强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注意和重视:
1、严格控制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感情和私生活方面的情况,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对公开审判制度的一个限制。但是,法律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此项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根据案情做出决定。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后,也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判。
2、加强审判人员对当事人隐私权的重视保护意识
对案件中的当事人隐私在法律文书中尽可能不予表述,对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询问、调查、辩论等内容,在开庭、询问时一般不宜记入笔录。对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审判人员应对参加旁听的人员加以限制和选择。另外,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加强保密意识,做到在单位、家庭、公共场所不谈论案情,并加强对有关案件的笔录和法律文书的保管,以免泄露当事人隐私。
3、加强对法律文书、档案的管理
审判人员应加强对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管理,不可随意放置,对实习人员、临时人员应加强管理,增加其保密意识。同时,应加强法律文书打印工作,应由专门人员打印,对废弃的法律文书底稿、校对稿、残次稿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弃之。电脑打印的文稿,应由专人设置专门密码。另外还要加强卷宗档案的管理,对借阅、借阅人员加以适当限制,不得随意借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应依纪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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