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审辩关系
作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柯海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头一次,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决定了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扮演好各自角色的同时,要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构建新型关系。《规定》的出台,也为法官与律师建立新型审辩关系指明了方向。
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具有符合时代要求的现实意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进一步完善侦查、审查起诉、辩护和审判等各项诉讼制度,统一刑事司法标准,推进严格公正司法,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推进侦查、控诉、辩护和审判的新型关系改革。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审辩关系,须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架起一座互信桥梁。基于诉讼角色、法律职责等不同,律师和法官庭审内外产生一些观念上的冲突或法律认识上的冲突在所难免,但是法官与律师对人权自由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却高度一致,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评判每一个法律人职业道德的基本标准。8月20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法官与律师必须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荣辱观与信仰,法官与律师彼此不信任、彼此不尊重,司法失却公信力,公众福祉首当其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中,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需求。《规定》强调,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审辩关系,须转换法官与律师角色思维定势。庭审好比一场足球赛,裁判必须公正,球员必须尊重裁判。法官与律师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与律师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就世界范围而言,法官主要两种选任模式,一种是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国家,间接或直接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另一种则是日本为代表的法官与律师职业间无转换模式。美国法官从律师中选任的制度,悄悄走出了一条法官精英化的道路,许多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遴选出的佼佼者,因此法官与律师具有某种天然的情感,彼此更容易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处境,有利于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将优秀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有利于提高共同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审辩关系,须充分保障律师有效行使辩护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尤其是律师的辩护权,是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内在要义。司法实践中,控方角色思维定势决定了其所收集、提取的证据难免带有“人为因素”,甚至在特殊情形下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之王”-- DNA证据,也可能因提取样本、现场勘验、司法鉴定等过程渗透人的因素而带有瑕疵。虽然辨方律师并非案情亲历者,但作为案件主要知情者,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尽职尽责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能有效推动“案件事实”被不断深入地还原,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人被冤枉或错判。也就是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以客观中立的审判立场,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事实”,必须建立在证据链条的认定基础上,而证据链条的唯一性、客观性、闭合性等特征,决定案件必须经过充分地质证、辩证、认证,而确保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恰恰能够确保控辩双方从互动且有张力的两个角度进行举证、质证、辩证,使案件事实越辩越明,最大限度地预防冤假错案,得出经得起历史、法律和时间检验的裁判结果。《规定》明确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诉讼权利平等和控辩平衡。对于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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